当前:
北京北京
行业全行业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 中心规章 >

政策法规Center News

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表时间:2013-01-23 13:54:56

 

第五章 基金资助资金的划拨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接受股权资助前须签署《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股权资助协议》及大创投资管理公司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注册创业企业、足额缴纳对创业企业的出资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以上流程经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审核确认完成后,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及时将资助资金划入创业企业。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接受债权资助资金前应当取得创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受托银行开设申请人个人借记卡及创业企业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申请人、担保人、创业企业应当签署《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债权资助协议》及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以上流程经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审核确认完成后,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及时将资助资金划入创业企业。

第六章 创业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创投资管理公司通过技术服务、管理咨询、跟踪支持、创业孵化等方式实施创业项目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创业企业应当每季度按照大创投资管理公司要求上报企业信息、提交财务报表、汇报业务发展情况及其他信息。享受股权资助的创业企业可以自聘或在资助期内聘用大创投资管理公司认可的代理记账机构,每年向大创投资管理公司提供具备法定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创业者应当全职在创业企业忠实、勤勉地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创业企业财产,损害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及其关联方名誉及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创业者、创业企业获得资助资金后,应当积极参加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创业活动。

  1. 上一条:专业人才库管理中心召开主任办公会,研究部署近期工
  2. 下一条:最后一页

返回顶部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