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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表时间:2013-01-23 13:54:56

 

第七章 资助资金的退出

    第二十五条 创业者及创业企业在资助期满后应当按照大创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确保资助资金安全退出,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大创投资管理公司财产或损害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在资助期内可以申请提前返还资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在股权资助模式下,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在资金退出时,创业者或创业企业优先将股权以原价全部回购。如只能部分回购,则其余部分由接力基金进行承接。接力基金承接的大创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溢价部分的40%作为选拔、扶持经费,投入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用于继续资助大学生创业项目,溢价部分的60%给予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用于前期项目运营激励。

    第二十八条 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在资助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大创投资管理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对创业者及创业企业的资助,要求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返还全部资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大创投资管理公司收回的资助资金及所获得的收益,全额投入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继续用于资助创业者。

第八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建立独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将不定期择机通过工作评估、专业审计机构检查等方式,对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开展资助的创业项目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股权资助模式下,大创投资管理公司(或其委托的孵化机构)通过对创业企业进行年度及不定期财务审计等方式,对创业企业实施监督,创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大创投资管理公司或孵化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债权资助模式下,创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及大创投资管理公司委托的银行对创业企业基本账户及一般账户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 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违反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或者与大创投资管理公司签署的相关文件约定的,大创投资管理公司有权向创业者或创业企业追偿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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